受託人應將公有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於公有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供特定對象使用,其指定部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路邊收費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