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應將公有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於公有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供特定對象使用,其指定部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路邊收費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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