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材質,應注意安全性,其照明方式採外架照
  明者,燈具不得突出建築線二公尺,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四‧六
  公尺,用電裝置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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