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其可供通行之空間淨寬度不 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並應連貫、順平、止滑,不得妨礙行人及行動不便者 之通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留設沿街步道式開放 空間時,其可供通行之空間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騎樓或開放空間臨接建築線部分應留設臨接長度四分之一之出口,每處淨 寬不得小於一點三公尺,立面於樑下透空部分應大於原開口面積三分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