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勘驗之基礎勘驗、鋼骨鋼筋勘驗
、屋架勘驗及現場構築式污水處理設施勘驗,應於施工計畫書妥善規劃施
工進度,並檢附下列書件申請勘驗: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建造執照正本。
三、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四、申報勘驗時檢附當樓層之鋼筋無輻射污染證明及前一樓層之混凝土品
    質保證書、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報告單。申報屋頂層勘驗時,後二者書
    件得於申領使用執照時補足。
五、包含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在內之工地現場查驗(核)照片,並應標示
    拍照日期。
六、其他依法令或都發局指定應檢附之書件。
自用農舍、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免
依前條或前項規定申報勘驗。除前條第五款應於開工時檢附外,其餘相關
勘驗資料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
都發局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指定應派員現場勘驗之施工階段,
應由監造人及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共同至工地現場勘驗。
前項指定現場勘驗施工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得免指定
    現場勘驗。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五百
    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含免設計監造承造建築物及農舍),其地上層範
    圍應現場勘驗其中一層。
三、前兩款以外建築物應包含放樣勘驗、地下室頂板、地上層五層範圍內
    勘驗其中一層及六層以上勘驗其中另一層,地下室三層以上者,應包
    含基礎勘驗。
都發局辦理施工勘驗時,應填具施工勘驗查核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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