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建築物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拆 除切結書申請整建,其高度以原高度為限。 就地整建之建築物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其結構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切結書應載明該公共設施開闢時,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拆除,應自行 無條件拆除;逾期未拆者,強制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