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賸餘建築物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行拆
除切結書申請整建,其高度以原高度為限。
就地整建之建築物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其結構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切結書應載明該公共設施開闢時,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拆除,應自行
無條件拆除;逾期未拆者,強制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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