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先依法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並向農業局申請
許可,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
、廢止許可之條件、許可證收費標準及寵物屍體處理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辦法,由農業局定之。
第一項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市寵物生命紀念業同業公會或
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公會應配合農業局並輔導所屬會員推動寵物生命教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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