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五人,由財政處處長、地政處處長、工務處處長、主計處處長 、農業處處長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