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樹木之栽植或移植,應於樹幹基部酌留相當泥土空間,不得以柏油或水泥
等封層。
新闢或拓寬寬度達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應留設空間並栽植行道樹,其預留
長度及寬度至少一公尺,植穴底部並應保持透水性;原有樹木應擬具移植
計畫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本府農業處核定後辦理。
新建或改建、重建之公共園區應栽植樹木。
前項栽植樹木應以原生樹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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