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之栽植或移植,應於樹幹基部酌留相當泥土空間,不得以柏油或水泥 等封層。 新闢或拓寬寬度達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應留設空間並栽植行道樹,其預留 長度及寬度至少一公尺,植穴底部並應保持透水性;原有樹木應擬具移植 計畫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本府農業處核定後辦理。 新建或改建、重建之公共園區應栽植樹木。 前項栽植樹木應以原生樹種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