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辦公共工程機關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以書面通知拆除戶,
  就地整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書十
  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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