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接獲籌設許可通知後六個月內完成設校籌備計畫,報本府審查
,設校籌備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校長、教職員工及學校組織。
二、校園、校舍、教學設備、戶外植栽等教育環境準備。
三、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教學資源及教學設備。
四、完成招生計畫之各項準備。
申請人所提設校籌備計畫,本府應於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據第六條核定
之學校經營發展計畫完成審查,如有不符,應通知於三個月內為補正,逾
期不補正,退回其申請,並廢止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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