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中請手續規定如左:
  一、填具申請書二份。
  二、廣告內容圖二份或宣傳內容(包括廣告物型狀、面積、顏色、圖畫
      、文字等大型鐵架廣告應加附牌架結構設計及建築師安全證明)。
  三、樹立位置及所有人之同意書二份。
  四、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二份。
  五、繳納許可證費(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每件新台幣壹千元遊動廣告每件
      伍百元,補發者折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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