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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衛生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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