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教師研習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保證金於活動完畢恢復原狀後退還。如器材設備有毀損短少情事,借用
  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使用本中心器材設備,應注意維護;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
  啟用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徵得本中心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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