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防制贓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應協力防制贓物銷售之營業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五條之查察或
查核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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