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轉學:
一、各校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並通知其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
    報到。
二、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七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轉出學校
    。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正本以郵政掛號函寄轉
    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
    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行為適應不良,經學校確認有改變環境辦理轉學之必要者﹐可仍
    住原戶籍地免辦戶籍遷移。
四、經家扶中心或有關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五、學生轉出(含至國外、中國大陸就學者)名冊於每年二月五日及八月
    五日前列冊存校備查。
六、本市國小學生相互轉出、入之學籍相關等資料應於七日內以電子資料
    處理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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