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於醫療單位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
      費規定補助。
  二、經評估需轉介由福利機構或諮商輔導專業人員進行個案或團體治療
      者,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治療: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次以二
          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次以
          二小時為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團體心理治療: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次以三
          小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前款各一、二、三目之補助次數,得視情形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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