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道路或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居所、
      電話與聯絡人之姓名及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二、活動進場與撤場時間及地點。。
  三、使用範圍、面積,包含活動計畫範圍圖、活動所用舞台或攤棚之規
      模圖說。
  四、活動目的、方式及預定參加人數。
  五、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六、活動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附表一。
  七、善後復原計畫,包含活動中及撤場後環境清潔維護。
  申請書未載明前項各款事項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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