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之 ;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二、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 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退還已繳納之保 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