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田寮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之
;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二、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
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退還已繳納之保
證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