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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置完竣並領有開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不適用本標 準。但有名稱變更、增置設施或地址遷移時,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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