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婦女安置機構服務對象如下:
  一、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經評估須安
      置、生活輔導者。
  二、未婚懷孕未居家,經評估須扶助收容以順利生產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評估須安置、生活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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