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者,並由本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