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
  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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