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一般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清除:
  一、依各清除機構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垃圾車清除。
  二、投置於各清除機構設置之貯存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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