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公正審核獎勵檢舉之案件,得組成審核小組。審核小組以書面審核
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審核小組成員
為五人至七人。
審核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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