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公正審核獎勵檢舉之案件,得組成審核小組。審核小組以書面審核 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審核小組成員 為五人至七人。 審核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