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外,經列為保護樹木之保護範圍,以能涵蓋該樹
  木全部樹冠之一點五倍圓面積為上限。
  前項範圍週邊內之土地與設施設置,應選擇對樹木最佳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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