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定置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漁業權人應按許可面積每公頃計繳五千元之保證金,期滿且無妨害海域
  安全後無息退還。但有違反本法規定者,本府得於通知定置漁業權人改
  正且未改正後,動用保證金修復、拆除或抵償。
  保證金並得以等值政府發行之無記名公債或辦妥質抵,並蓋妥印鑑之銀
  行一般定期存款單(不包括可轉讓之定期存款單)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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