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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縣轄市之設置)
人口聚居之地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縣轄市: 一、縣政府所在地。 二、工商業發達,財政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備,其人口在十五 萬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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