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職
  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
  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
  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
  員。第三次選舉時,出席議員已達就職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
  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
  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
  持人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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