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處理績效考核之範圍,為每案物資自核定完成除役報廢之日起,以迄後
  送、繳庫、申請、鑑定、預審、核准、標售、提貨、結報止、特重處理
  時效,兼及預定得款目標之考成,廢品場整理之良窳,以及處理作業紀
  律之優劣等,予以細密考核計列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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