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死亡官兵服裝:
  一、死亡官兵准予隨殮當季軍常服或軍便服、野戰服(含帽)一套、襯
      衣、領(褲)帶及給與性消耗服裝外,其餘遺留服裝,按保有品量
      收繳。
  二、因傳染病死亡之官兵服裝,除隨殮者外,其餘遺留服裝全數焚燬,
      核銷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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