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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 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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