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私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棧埠設施者,商港管理機關以採公開招標為
  原則。但只有一家參與投標或其他為經營實際需要,得以協議方式辦理
  。
  公私事業機構租賃經營棧埠設施者,得由商港管理機關採公開招標或協
  議方式辦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