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需求,得視需求由同儕支持員、
個人助理、服務督導、社會工作人員所組成之團隊提供服務,並聘專任或
特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同儕支持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之需要至多以一比十遴用;個人助理同
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其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
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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