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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條(未經許可設置休閒農場之罰則)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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