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