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
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
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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