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信託業法及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向金管會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受託人經金管會許可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相關規定申
請換發營業執照。
受託人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與全
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指撥營運資金及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十八條與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條提存營業保證金。惟依全權委託管理辦
法第三十五條,受託人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受託人
並應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完成新增營業項目登錄及取得信託業公
會入會及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提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向金管會申報
後,始得開辦。
受託人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加入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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