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
  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時,除議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
  及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不得入場。
  前項在場員工,應分別記載其姓名,秘書長並應報告列席人員及會場員
  工人員、姓名、職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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