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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之一(得委任或委託他機關辦理文物之管理及應用)
主管機關得將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及應用,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 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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