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應訂定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期貨 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簽訂、帳戶之開立、期貨交易或現貨投資之執行、保 證金與權利金之收付、結算交割之方式、逾越法令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 約所定限制範圍之交易(以下簡稱越權交易)之處理、審查申請案件之流 程及不同部門或人員之負責事項等,並於實際執行時,確實按步驟操作。
條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