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委任人得以個別委任或共同委任方式,委任受任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
。委任人如以共同委任方式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者,共同委任人不得超
過十五人,且不得同時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前項情形,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簽訂後受任人始發現共同委任人未具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或其後已不具關係企業之關係者
,受任人應立即終止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通知保管機構、期貨經紀
商、證券經紀商及其他交易對象。
〔立法理由〕
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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