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辦法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另有規定外,共同委任之受任人應通知 、催告、揭露或告知之對象,應包括全體共同委任人;且受任人應交付、 催告或送達共同委任人之文件或通知,應按共同委任人之人數分別為之; 共同委任人簽署之文件及共同委任人得行使之權利(包括同意、終止等權 利)與共同委任人應履行之義務,應由全體共同委任人共同行使並共同承 擔之。
條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