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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