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私事業機構申請經營棧埠設施,應檢具左列文書一
  式二份,送商港管理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得參與投標或進行協議: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業目標說明。
    (二)投資效益分析。
    (三)設備清冊。
    (四)租賃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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