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擬訂
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
需之各項人力協助,並依其需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且不得
以外籍看護工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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