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
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
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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