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分並
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前項建築物係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無固著基礎(離地面二公尺以內
),角鋼(不固定焊接)、鐵絲網搭蓋之下列臨時性寮舍,且經農業主管
機關認定係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用地不得分割或
變更使用,如有擅自變更使用情事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
理之:
一、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塑膠布
    或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公尺。
二、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塑膠布、塑膠網、鐵
    絲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三、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塑膠網等,每幢
    面積不得超過十三點二平方公尺。
四、簡易家禽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
    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公尺。
五、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十
    三點二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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