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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