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執行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
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按日列印電腦報表
以備檢閱查核。
前項吊扣處分,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
執照之情形外,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處分登記簿,登記其吊
扣之起迄日期及發還日期,以備檢閱查核。
〔立法理由〕
配合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完畢後,應換發駕駛執照制度,修正第二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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