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 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按日列印電腦報表 以備檢閱查核。 前項吊扣處分,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 執照之情形外,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處分登記簿,登記其吊 扣之起迄日期及發還日期,以備檢閱查核。
配合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完畢後,應換發駕駛執照制度,修正第二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