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應具有下列之資格:
一、年齡滿十八歲。
二、學歷或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
          重機械或機械科畢業。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
          系畢業,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領有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四)接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辦理之汽車修護訓練累計一千六百小
          時以上,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所指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不包括學習與實習,由政府立案汽
車廠商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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