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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二條
氣墊船應備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日間用 手持電池信號燈各一。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以不致妨害航行安全為度。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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